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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作福与刘春和、刘春刚、刘春先、刘春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福,刘春和,刘春刚,刘春光,刘春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刘作福,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刚,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先,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刘作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