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作福与刘春和、刘春刚、刘春先、刘春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福,刘春和,刘春刚,刘春光,刘春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刘作福,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刚,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春先,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刘作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