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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民初263号原告: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金华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丘北县。法定代表人:习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云浮)工业园”]诉被告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辰石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来喜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云浮)工业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华、被告筑辰石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云浮)工业园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商铺租赁关系并拆除租赁场所的装饰物以及搬清货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购得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2号楼,拥有了该物业的所有权,因此也相应地承接了该物业出租人的权利。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承租上述展馆C1区028-053、072-088、150-165商铺,合计总面积为1890平方米,租赁期为三年,前两年免租,免租期于2016年5月11日已经结束,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占用商铺至今。因此,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唯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被告筑辰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方返还定金15万元,我方已经在2016年7月30日前搬清货物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院确认原告陈述属实。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云浮市盛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筑辰石材公司(乙方)签订《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商铺租赁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一份。约定:一、乙方自愿承租甲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思劳镇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1栋028-053、072-088、150-165商铺。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1890M²(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结果为准)。二、乙方承租商铺前三年的月租金价格为45元/M²,月租金总额为85050元。三、租赁期为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根据甲方招商政策,乙方享受免租期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计租期自乙方租赁商铺所在区域交房之日开始计算。四、乙方在选定商铺位置的同时,自愿缴纳定金150000元整。五、付款方式:包租期内不需要缴纳租金,但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商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市场运营费用。免租期后,乙方须按年支付租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云浮市盛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名并盖章;筑辰石材公司方由吴志坚签名。签订该合同后,筑辰石材公司在承租的商铺内进行装饰并放置了石材等货物。2015年4月10日,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云浮市云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出卖人出让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号楼给(买受人)云浮市云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佛山(云浮)工业园作出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云浮市云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2号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到开发公司。2016年3月8日,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号楼登记房地产权属人为佛山(云浮)工业园,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2016年2月向云浮市云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8日。佛山(云浮)工业园取得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圆周山国际石材产业城C区会展中心1号楼所有权后,筑辰石材公司没有向佛山(云浮)工业园交纳过租金。庭审中,筑辰公司表示其已于2016年7月30日前搬清货物了,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时间以佛山(云浮)工业园退还其15万元的定金时间为准;佛山(云浮)工业园表示现该厂房由其管理,在取得所有权后就拥有管理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佛山(云浮)工业园并非与筑辰石材公司签订《定金合同》的一方主体,但在其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后,依法承继原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筑辰石材公司作为承租人,虽然在《定金合同》中只有吴志坚的签名,但佛山(云浮)工业园与筑辰石材公司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双方也按照该《定金合同》履行了部分义务,应认定吴志坚的行为就是代表筑辰石材公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庭审中,筑辰石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故佛山(云浮)工业园请求解除双方之间《定金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筑辰公司表示其已于2016年7月30日前搬清货物;佛山(云浮)工业园表示现该厂房由其管理,故涉案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因此佛山(云浮)工业园请求拆除租赁场所的装饰物以及搬清货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筑辰石材公司表示应由佛山(云浮)工业园退还其15万元的定金,但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云浮市盛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签订的《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商铺租赁定金合同》于2016年7月30日予以解除;二、驳回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云南筑辰天然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盘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