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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与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43号原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住所地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诉讼代表人:杨荣保,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聪,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诉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撤回对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肥西县三河镇任倪村大郢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