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彐玲与王万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彐玲,王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彐玲,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泰安小区六号楼一单元3楼中户。被执行人王万仓,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东芋村十二组。本院在执行王彐玲与王万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43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