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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元保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元保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561号罪犯张元保,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元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4月26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祥建、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潘淑芳、葛世刚,罪犯张元保及证人张祥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元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元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退出的暂扣于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211800元,予以追缴。并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0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元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元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