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继岭与王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岭,王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92号原告:王继岭,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茗仁茶行业主,住。被告:王立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岭与被告王立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岭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源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