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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继岭与王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岭,王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92号原告:王继岭,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茗仁茶行业主,住。被告:王立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岭与被告王立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岭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源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