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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康东格与陈万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东格,陈万春,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20号之一原告:康东格,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万春,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人: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二商贸区文化路北侧。经营者:赵岁喜。原告康东格诉被告陈万春、第三人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康东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东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东格撤诉。案件受理费7499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案件申请费2586元,共计6336元,由原告康东格负担。审判员  孙保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