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鑫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大连鑫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531号原告: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大连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诉大连鑫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