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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高庆贵、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贵,高凤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33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男,196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悦来镇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高庆贵,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高凤香,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高庆贵、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高庆贵、高凤香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