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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易忠乾与王俊坤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忠乾,王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忠乾,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俊坤,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王俊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