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易忠乾与王俊坤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忠乾,王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忠乾,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俊坤,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珙法执字第00314号之一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王俊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