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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30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宋兆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宋兆辉,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02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巷79号(皇亲苑8幢102),组织机构代码:749802005。法定代表人王鹤群。被执行人宋兆辉,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洁,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下商初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三塘北村11幢5单元302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姜才美(身份证号码:)以11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下城区三塘北村11幢5单元30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才美所有,被执行人宋兆辉、陈洁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三塘北村11幢5单元302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才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才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下城区三塘北村11幢5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