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58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858号原告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11号御湖枫景小区54#房118室及212室。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继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涵,男,汉族,1984年8月生,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锦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