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逢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货款19.3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逢军所有的位于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南外街46、48号房产(房产证号耒房蔡子池字第00029710、000297**号;他项权证号耒房蔡子池字第00002399号)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拍卖,所得款为369920元,该标的物在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逢军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所得款369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棉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