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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韩霄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韩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男,1964年生,汉族,山西省高平人。被执行人韩霄芳,男,1986年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森林与韩霄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