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韩霄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韩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男,1964年生,汉族,山西省高平人。被执行人韩霄芳,男,1986年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森林与韩霄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