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8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