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3558613367A)。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街道开明路41号。法定代表人:母文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107589-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俞嘉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款20271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