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布嘎诉段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嘎,段彦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21民初18号原告:布嘎,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藏族,群众,住西藏江达县。被告:段彦伟,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白族,群众,住西藏江达县。原告布嘎诉被告段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布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布嘎负担。审 判 长 阿 琼审 判 员 斯朗巴姆人民陪审员 罗 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