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文黔与冯仕兵、何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039号原告:冯文黔,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冯仕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何真银,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冯文黔诉被告冯仕兵、何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文黔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仕兵、何真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黔撤回对被告冯仕兵、何真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00元,由原告冯文黔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