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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文黔与冯仕兵、何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039号原告:冯文黔,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冯仕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何真银,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冯文黔诉被告冯仕兵、何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文黔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仕兵、何真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黔撤回对被告冯仕兵、何真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00元,由原告冯文黔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