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景山与韩晓东、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山,韩晓东,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91号原告:郭景山,男,住安达市。被告:韩晓东,男,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蕊,住安达市。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总经理。原告郭景山与被告韩晓东、被告黑龙江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景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计2,675.00元,由郭景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