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兰佩、田增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佩,田增琴,尹静,张博,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兰佩,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桥东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田增琴,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尹静,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安宁,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尹静等申请张博等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静、王兰佩、田增琴、尹静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除安宁已执行完毕外,被执行人张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西执字第4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