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竞、郝永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竞,郝永玲,易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王竞,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郝永玲,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执行人:易葵,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王竞、郝永玲与被申请人易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鸿锦书记员 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