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文生、黄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生,黄中国,林镇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生,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中国,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审被告:林镇煌,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上诉人林文生因与被上诉人黄中国、原审被告林镇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林文生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要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文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代理审判员 谢建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