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诗苹与何更希杨小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诗苹,何更希,杨小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170号原告:曹诗苹,女,195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覃仁琳,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更希,男,1958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小娅,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诗苹诉被告何更希、杨小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诗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诗苹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诗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诗苹负担。审判员 倪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