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祁金花与高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金花,高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88号原告:祁金花,女,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永济市。被告:高倡,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原告祁金花与被告高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祁金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金花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祁金花负担587.5元,退回原告587.5元。审 判 长 郭宏学人民陪审员 黄新革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