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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之豪与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豪,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454号原告张之豪,男,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焦志刚,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女,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负责人李玉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豪诉被告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之豪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之豪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