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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士福,吴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64号申请人:张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交通路X号。被申请人:张士福,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梁山县东方华城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口。被告:吴凤红,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诉被申请人张士福、吴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士福、吴凤红银行存款14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士福、吴凤红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