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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晓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65号罪犯杨晓虎,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962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晓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杨晓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街道办加盖印章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