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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莫金壮与莫耀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壮,莫耀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13号原告:莫金壮,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韦春和,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耀宁,男,成年,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莫金壮与被告莫耀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莫金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被告莫耀宁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金壮承担审判员 梁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俊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