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4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伟中与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中,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刘军,付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4民初138号原告郭伟中,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赵峻峰,男,苏尼特右旗额仁淖尔苏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二连浩特市友谊路北路(二连浩特市国际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魏建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二连浩特市。被告付秀明,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二连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北前进路西学馨苑1号楼01014号。法定代表人伟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梦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郭伟中诉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军、被告付秀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伟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峻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虞梦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被告刘军、被告付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二次手术费13186.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12时32分左右,被告付秀明驾驶一辆×××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尼特右旗境内111公里加100米处时,遇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驾驶员付秀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进逆行车道侧翻,造成大型客车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日,苏尼特右旗交警大队做出苏右公交认字【2015】第151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秀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伟中不承担责任。现原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被告方提出二次手术费的费用赔偿,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为宜。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刘军未答辩。被告付秀明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住院票据及病历没有异议,但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12时32分左右,被告付秀明驾驶一辆×××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尼特右旗境内111公里加100米处时,遇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驾驶员付秀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进逆行车道侧翻,造成大型客车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日,苏尼特右旗交警大队做出苏右公交认字【2015】第151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秀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伟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投了100万元座位险。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用13186.14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苏尼特右旗公安交警大队做出苏右公交认字【2015】第151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252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例、二次手术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对于以上当事人认定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8日12时32分左右,被告付秀明驾驶一辆×××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尼特右旗境内111公里加100米处时,发生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苏尼特右旗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认,被告付秀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伟中不承担责任。该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的二次手术住院收费票据13186.14元,属有效票据,应予认定。参照《2016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在座位险内赔偿原告郭伟中二次手术费13186.14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到指定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按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即65元,由被告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