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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华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86号罪犯刘华森。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梅蕉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刘华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华森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刘华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2次;2014年2月、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2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森犯罪后积极退清赃款,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