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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英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英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187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胜,男。被告:吴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