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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维银与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吴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银,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吴礼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016号原告:徐维银,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农民。被告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礼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礼平,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银与被告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吴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维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银撤回诉讼。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维银负担。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