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公星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星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5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国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瑞,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星会,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公星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