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翔语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翔语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197号原告: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8206317U),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九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挺,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翔语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79385),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二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根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县翔语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因原告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原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