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金建平、金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金建平,金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64号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北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占冀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波,该公司职员。被告金建平,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金吾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平、金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建平、金吾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颖?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