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坡、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坡,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埃迪亚(沈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坡,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宝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丁志岩,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堡村大盛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黄钟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伟峰,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埃迪亚(沈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浩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青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坡、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埃迪亚(沈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坡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劳务者受害纠纷,黄坡与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埃迪亚(沈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并非购买产品的合同相对方,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石家庄宝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确认宝特公司的赔偿比例,超出诉讼主体范围;一审法院应给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法律关系,待当事人重新确认诉讼主体并进一步查明损失数额后,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7元、沈阳科林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26元、埃迪亚(沈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