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唐天艮与袁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艮,袁玉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237号原告唐天艮,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袁玉国,男,47岁,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大路口村*组。原告唐天艮与被告袁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天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天艮以被告袁玉国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天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天艮负担。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卫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