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343号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6号。被告:袁坤,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3.50元,由原告山东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东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