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施秉县城关镇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宋泽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翠英(系田如云之妻),女,1973年4月5日生。本院受理的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任翠英偿还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7550元,利息5196.82元(利息算至2016年10月14日),共计112746.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承担诉讼费2546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任翠英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任翠英之夫田如云系甘溪中学教师,于2016年5月7日死亡后,尚有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任翠英之夫的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94260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的专用帐户上(户名:施秉县人民法院;帐号:2564010201201100041769;开户行: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路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圆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