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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义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林文忌,林天来,吴珊珊,林志伟,林建国,林美如,元鸿(福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诺信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雪松纺织品商行,石狮雷泰商贸有限公司,蔡红姑,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渗,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庄文聪,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忌,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天来,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珊珊,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伟,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国,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如,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鸿(福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天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诺信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珊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雪松纺织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林志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原审被告:蔡红姑,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义渗。上诉人王义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林文忌、林天来、吴珊珊、林志伟、林建国、林美如、元鸿(福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诺信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雪松纺织品商行、石狮雷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蔡红姑、福建省石狮市帝荣纺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公告向上诉人王义渗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王义渗在法院依法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义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代理审判员  黄志兴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黄司宪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