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刘树森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刘树森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314号原告: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纪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寿涛。被告:刘树森,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刘树森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