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忠、蒋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蒋某,林忠,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忠,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天长市。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绰号蒋三,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文盲,住天长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忠犯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忠、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3年的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林忠在天长市东门医院对面的益民旅社一楼一房间外,用竹竿“钓鱼”的方式,挑勾房间内崇某的衣服,窃得100元。2、2014年1月2日,被告人林忠在天长市泰山巷老食品厂门口,将张某停放在此的现代ix35越野车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60元。随后,又将詹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价值1710元笔记本电脑1部。3、2014年冬天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冲塘小区,将缪某停放在此的路虎牌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香水2瓶和价值135元硬壳中华香烟3包。4、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泽新村b区19号门口,将胡某停放在此的本田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3800元。5、2015年夏天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泽新村a区9号门口,将滕某停放在此的大众辉腾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1800元。6、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秦栏中路威龙有机葡萄酒公司门口,将金某停放在此的奔驰牌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价值1188元的茅台牌干红葡萄酒12瓶。7、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园林小区3号楼处,将郭某停放在此的奔驰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取车内崖柏原木一块。8、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冲塘小区,将范某停放在此的宝马牌越野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4100元。9、2016年9月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聚山庄内,将徐某停放在别墅外的轿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价值1440元的明绿液白酒6瓶。10、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然居幼儿园路边停车位处,将马某停放在此的轿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价值14090.4元中脉牌系列内衣。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林忠将窃得的中脉牌能量短文胸3件、女式腰背夹5件、提臀裤1条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明知上述物品系被告人林忠盗窃所得,仍予以收下。经鉴定上述衣物价值7178元。指控的证据有:一、物证:被盗内衣、原木等照片;二、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三、证人刘某的证言;四、被害人崇某、张某、胡某、马某等人的陈述;五、被告人林忠、蒋某的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七、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忠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忠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忠、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3年的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林忠在天长市东门医院对面的益民旅社一楼一房间外,用竹竿“钓鱼”的方式,从窗口挑勾房间内崇某的衣服,窃得100元。2、2014年1月2日,被告人林忠在天长市泰山巷老食品厂门口,将张某停放在此的现代ix35越野车车窗玻璃砸坏,窃的车内60元。随后,又将詹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G46OAX型)价值为1710元。3、2014年冬天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冲塘小区,将缪某停放在此的路虎牌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香水2瓶、硬壳中华香烟3包。经鉴定,3包硬壳中华香烟的价值为135元。4、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泽新村b区19号门口,将胡某停放在此的本田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3800元。5、2015年夏天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泽新村a区9号门口,将滕某停放在此的大众辉腾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1800元。6、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秦栏中路威龙有机葡萄酒公司门口,将金某停放在此的奔驰牌轿车车门拉开,窃得车内价值1188元的茅台牌干红葡萄酒12瓶。7、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园林小区3号楼处,将郭某停放在此的奔驰越野车车门拉开,窃取车内崖柏原木一块。8、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冲塘小区,将范某停放在此的宝马牌越野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4100元。9、2016年9月一天,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聚山庄内,将徐某停放在别墅外的轿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价值1440元的明绿液白酒6瓶。10、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林忠至天长市天然居幼儿园路边停车位处,将马某停放在此的轿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中脉牌能量短文胸8个、中脉牌能量提臀塑裤2个、中脉牌能量男式腰背夹3个、中脉牌能量腰背夹5个。经鉴定,上述短文胸价值5411.2元、提臀束裤价值1634元、男式腰背夹价值2713.2元、女式腰背夹价值4332元,计14090.4元。综上,被告人林忠盗窃财物价值2842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中脉系列内衣9件、崖柏原木1根,已发还被害人马某、郭某。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林忠将窃得的中脉牌能量短文胸3件、女式腰背夹5件、提臀裤1条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明知上述物品系被告人林忠盗窃所得,仍予以收受。经鉴定上述衣物价值7178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出赃物中脉系列内衣9件,已发还被害人马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定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崇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凌晨,其夫妇在天长市东门医院对面的益民旅社一楼睡觉,凌晨时,其被惊醒发现一人在窗户外用竹棍挑其衣服,其大喊并起床追赶,未追上。被盗的钱包内有300余元及一些证件、一部手机等。(二)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日23时许,其将现代皖M×××××轿车停放在天长市太山巷天然气公司西侧。次日早晨发现轿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1100元被盗。旁边一辆红色福克斯也被砸。(三)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日,其发现停放在天长市太山巷天然气公司门口西侧糕点厂门口的红色福特福克斯轿车(皖M×××××)车玻璃被砸。其车内的联想G460AX笔记本电脑被盗。(四)被害人缪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冬天,其将路虎轿车停放在天长市冲塘小区自己家门口处。次日,发现车内一瓶香奈儿香水、一瓶其他品牌香水和4包硬中华烟等物品被盗。(五)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3日晚上,其将轿车停放在天长市天泽新村b区19号门口。次日,发现车内8900元、一部旧oppo手机及一些资料被盗。几天后,小偷将资料又偷偷送回家门口处。(六)被害人藤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夏天,其将皖M×××××辉腾轿车停放在天泽新村A区9号楼前,车内被人翻过。估计被偷了一千余元。(七)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其将奔驰车停在秦栏中路威龙有机葡萄酒公司门口。2天后,发现车后备箱的2箱计12瓶茅台牌葡萄酒、1瓶五粮醇白酒被盗。(八)被害人郭某、宗某的陈述,证实其皖M×××××轿车停放在园林小区南区3幢1单元门口,被人偷了车内的文玩崖柏木头,购买时花了300元。(九)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1日晚上,其停放在冲塘小区自家别墅门前的宝马车(车牌号皖M×××××)内的5000余元被盗。(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的一天,其将大众宝来车停放在天宝路天聚山庄家门前,车后备箱内的6瓶明绿液白酒被盗。(十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5日晚上,其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MMJ908)停放在天然居幼儿园路边。次日早上发现车内的内衣(18件文胸、束裤5件,男式腰背夹3件,女式腰背夹4件)等被盗。(十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林忠是其丈夫。林忠将部分中脉内衣送给了蒋三。(十三)被告人林忠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十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十五)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8563.4元。(十六)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忠住所处扣押中脉内衣9件(胸罩5件、塑裤1条、男式腰背夹3件)、崖柏木头1根;被告人蒋某退出中脉胸罩3件,腰背夹5件(均为女式)、短塑裤1条。以上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马某、郭某。(十七)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2日6时许,张某报案称其停放在天长市燃气公司西侧糕点厂门口的现代越野轿车车窗被砸,盗走现金1100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十八)天长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天长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对张某被盗案立案侦查。(十九)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忠、蒋某的身份信息。(二十)被告人林忠、蒋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林忠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十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5)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林忠前科犯罪信息及刑满释放时间。(二十二)被告人林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冬天的一个凌晨,其驾驶自行车到东门车站后面的益民旅社。其开旅社房间窗户,用竹竿挑床头上的衣服,衣服里有钱包一个,钱包内的一百余元被其偷走。其余物品被其扔掉。2013年冬天的一个凌晨,其到天长市港口太山巷前一点,在一厕所附近找到一根钢筋,砸了停在此处一辆白色轿车右前排玻璃,偷了车内一个充电宝、一包硬中华香烟、六七十元现金。随后,又砸了旁边的一辆红色轿车驾驶室的后排玻璃,在后排座位上偷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后将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201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其骑自行车到天长市油坊小区一家别墅门前,一辆路虎轿车车门没锁,其打开车门偷了车内2瓶香水和3包硬中华香烟。2015年5月,其在天泽新村最南边一栋别墅处的一辆车上偷了3800元及一些文件,后其将文件送回原处。201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11时许,其到天泽新村别墅区,偷了一辆未上锁轿车内的1800元。2015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其到天长市新天中西边,偷了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后备箱中的2箱计12瓶茅台牌葡萄酒和1瓶五年口子窖白酒。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时许,其到天长市园林小区东院,在一辆未上锁的奔驰越野车后备箱中,偷了一块木头。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到天长市舒美足疗后面的油坊小区,偷了一辆宝马车内的现金4100元。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其到天长市天宝路西边的一个巷子内,偷了一辆白色轿车上的40元现金和7瓶明绿酒。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在天长市天然居小区看到一辆米灰色轿车后窗未关,便偷了车内的一包东西,内有中脉美体内衣等。当天早上送给了蒋某(绰号:蒋三)八九件。被告人林忠辨认出被盗物品送给之人被告人蒋某。(二十三)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实林忠送其有1串木珠(2016年春天)、1瓶香水(时间为2016年夏天)、2条软中华香烟(时间为2016年夏天)及9件内衣(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前一个月左右)。其知道林忠送的东西有问题,但不能明问,猜到是偷来的。因为林忠之前因为偷东西坐过牢,两三年前出来就没有干什么正经事,没有收入。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忠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忠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林忠退出违法所得14333元,给被害人崇某100元、被害人张勇60元、被害人詹天保1710元、被害人缪梓祥135元、被害人胡世坚3800元、被害人滕学仁1800元、被害人金叶1188元、被害人范学惠4100元、被害人徐云峰1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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