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79号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478号2幢19层1932。法定代表人:戈国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702。法定代表人:傅春哲,总经理。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冬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