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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79号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478号2幢19层1932。法定代表人:戈国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702。法定代表人:傅春哲,总经理。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冬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