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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震升与王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震升,王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588号原告:傅震升,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常熟市。被告:王伟强,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太仓市。原告傅震升与被告王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震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王伟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震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强给付原告傅震升货款34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王伟强向原告傅震升购买皮装和毛呢,货款合计70600元。此后,被告王伟强给付原告傅震升货款5000元,又退货三次,金额为31400元。但被告王伟强拖欠余款34200元至今未付,故此原告傅震升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王伟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王伟强向原告傅震升购买毛呢及皮装,货款合计70600元。2016年1月,被告王伟强给付原告傅震升货款5000元。2016年1月、3月、4月,被告王伟强向原告傅震升三次退货,退货金额合计31400元。由于被告王伟强未给付原告傅震升货款34200元,原告傅震升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傅震升提供的送货单、退货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出卖人价款。本案中,被告王伟强结欠原告傅震升货款34200元事实清楚,其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傅震升要求被告王伟强给付货款342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王伟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傅震升货款3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王伟强负担。此款原告傅震升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王伟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傅震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玉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福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