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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义传与张方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传,张方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282号原告张义传,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方革,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张义传与被告张方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义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传撤回对被告张方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