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义传与张方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传,张方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282号原告张义传,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方革,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张义传与被告张方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义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传撤回对被告张方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