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18楼E室。法定代表人朱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正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