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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孔嘉、刘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嘉,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孔嘉,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刘卫,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嘉与被执行人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卫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傲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