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克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克勤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59号罪犯程克勤,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原系重庆市万州鱼泉中学出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克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程克勤对共同挪用未归还的公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克勤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克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已超过二年,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程克勤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重庆市万州鱼泉中学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克勤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克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