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海霞与姚向东、姚广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霞,姚向东,姚广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225号原告:姚海霞,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姚向东,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姚广兴,男,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双叶(姚广兴儿媳),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姚海霞诉被告姚向东、姚广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海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姚海霞以已与被告姚向东、姚广兴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计50元,由姚海霞负担。审 判 长 程 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程普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