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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海霞与姚向东、姚广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霞,姚向东,姚广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225号原告:姚海霞,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姚向东,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姚广兴,男,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双叶(姚广兴儿媳),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姚海霞诉被告姚向东、姚广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海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姚海霞以已与被告姚向东、姚广兴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计50元,由姚海霞负担。审 判 长  程 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程普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