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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冯超与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绿园路29号杏坛花园1-2-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泮明,董事长。冯超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6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冯超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07号,执行依据:(2016)连仲字第0640号裁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